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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简介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市属12个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和驻我市的人民解放军选举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从1954年2月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目前是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人大代表449人。
      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新中国成立后较长一段时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设立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委员会代行其职权。改革开放后,为了加强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这一规定,1981年9月召开的新乡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共34人,其构成是:主任1人,副主任8人,秘书长1人,委员24人;委员由包括各民主党派在内的各方面代表和群团组织的负责人担任。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设有工作机构11个:办公室、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调研室。
      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具有15项职权,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即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市没有这项职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加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与广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积极推进我市的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我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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