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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新乡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于1954年2月。第一届任期自1954年2月至1956年12月;第二届任期自1956年12月至1958年6月。第三届任期自1958年6月至1963年12月。第四届任期自1963年12月至1965年10月。四届共举行13次代表大会会议。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完全中断。根据1975年制定的我国第二部宪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由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行使。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81年9月新乡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2005年1月召开的是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新乡市12个县(市)、区和驻新解放军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现在是第十届。第一次会议于2004年4月15日—4月22日在新乡举行,现有代表449名。按照国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新乡市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新乡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新乡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市长、副市长;
  (六)选举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新乡市出席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乡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撤销新乡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罢免新乡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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