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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6-02-23 丨 阅读次数:

任命:

王宏彦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刘针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梅安桥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邓长城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侯贵枝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付广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史延丽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龚林砚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庭长;

张立东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程俊林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

史延丽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庭长职务;杜伟强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孔繁强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蒋雪梅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梁国兴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

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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