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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发布时间:2016-02-23 丨 阅读次数:
任命: 王宏彦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刘针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梅安桥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邓长城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侯贵枝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付广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史延丽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龚林砚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庭长; 张立东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程俊林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 史延丽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庭长职务;杜伟强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孔繁强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蒋雪梅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梁国兴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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