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6-05-10 丨 阅读次数:
新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6年4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崔 红(女)同志为新乡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局长。
任命:
朱光民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
张 艳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
刘 宇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张晓娟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张 涛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付 广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丁玉光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周云贺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闫 瑜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刘 佳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
张 西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庭长;
刘强平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副庭长;
史延丽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冯卓群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
任之中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珺明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霞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歌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国强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府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兵务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华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亮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飞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京燕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维锋同志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史延丽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职务;
王海林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张 涛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闫 瑜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刘 宇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都学敏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赵延辉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冯卓群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王宏彦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刘强平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付 广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丁玉光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任新河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董金勇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彦卿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吕晓东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沈志勇同志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