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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知识解读

发布时间:2016-05-23 丨 阅读次数:

    1、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涵义

  我们国家的立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地方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在与上位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法规。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草案,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按照修改后的《立法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指的是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来说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2、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3、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权限和范围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主要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看起来比较窄,但实际上范围比较宽。比如城乡建设与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地域性和独特性,有的是没有现行的法规可依法管理的,都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加强整治和规范管理。环境保护方面,范围则包括大气、水、土地等,《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可以说,三个方面涉及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制定出的法规也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行使地方立法权的重要意义

  让设区的市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将为各地改革增添一道安全阀。从以往经验看,一些成功的改革举措,往往就是在一些地方率先探索出来,通过地方立法具备了“地方合法性”之后,全国性的改革才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授予地方立法权,让一些成功的改革经验获得合法性,是对改革探索的一种鼓励,将激发出更多接地气的改革思路和举措,也有利于成功经验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对城市而言,获取地方立法权,必将为推进我市社会治理提供有力保障。对地方人大而言,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权职能得到完善。此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能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职权,地方立法权的“归位”,意味着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将承担更重要的责任,通过推动立法的去“行政化”、去“部门化”、去“短期化”,更好地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人民政府而言,政府管理手段得到加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这也意味着市政府也同步拥有了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底气更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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