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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审判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发布时间:2016-03-15 丨 阅读次数:
市人大常委会: 一、正视问题,端正态度,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二是加强学习宣传,营造更好的司法环境。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我院行政审判工作报告并下发审议意见后,我院先后组织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途径报道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中院行政审判工作报告的情况和各地法院对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各基层法院积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汇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争取人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支持。获嘉法院、原阳法院和长垣法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汇报了行政审判工作,邀请了人大领导同志到本院视察指导工作;卫滨法院、获嘉法院和原阳法院组织了人大代表旁听行政案件的审理。通过学习宣传人大常委会本次审议工作,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和优化。 三是制定整改方案,推动行政审判健康发展。我院结合新乡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制定出《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审判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整改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二、以问题为导向,建章立制,积极整改,全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 (二)针对“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法院和法官的抗干扰能力弱,行政权不同程度的干扰司法权行使,导致个别行政案件审理走过场”的问题,我们采取的整改措施如下:一是全面深化行政审判公开。进一步落实出台的《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依托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全面深化行政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公开,积极推进行政审判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倒逼法官自觉规范司法行为,提升行政审判质效。二是严格落实案件干预留痕制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要求行政审判法官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开庭前审判长对各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即诉讼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干预案件审理,如有通过关系打招呼、递条子之类行为,法庭将记录在案并向其他当事人公开,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是严格落实合议制度、主审法官责任制度。根据最高法院、省高院相关规定,确定新型合议庭,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行政审判团队,明确主审法官办案权力和责任,明确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认真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积极开展廉政谈话和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确保行政审判队伍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提高法院和法官的抗干扰能力。 四是落实异地管辖制度。市中院利用异地管辖、提级管辖等方式,有效排除个别地方对行政案件的干扰。按照省法院规定,新乡中院和郑州中院、洛阳中院交叉审理以三地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新乡中院审理以郑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认真落实出台的《全市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全部实行异地推磨方式管辖,最大程度上消除地方对司法的干扰,努力提升行政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针对“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使案多人少问题更加突出,审判机构建设滞后、审判人员缺失使个别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质量有所降低”的问题,我们采取的整改措施如下:一是推行新型合议庭制度。如新乡县法院尝试打破庭室界限,推行新型合议庭制度,将有审判资格的干警充实行政审判一线,解决“案多人少”的难题。二是加强行政审判力量,健全审判机构。如封丘法院、牧野法院和获嘉法院通过选拔得力人员,目前共新增4人进入行政庭,充实了行政审判队伍。三是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如凤泉法院、封丘法院、牧野法院和红旗法院通过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为行政庭配齐合议庭,确保合议庭审理的正常进行。通过以上措施,全市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力量薄弱的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缓解。 三、创新思维,大胆探索,改进和提升全市行政审判工作水平 三是坚持有案必立,扩大受案范围。两级法院进一步拓宽行政审判受案范围,狠抓行政案件收案,不断扩大行政审判影响。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畅通行政诉讼立案渠道,支持和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切实依法保障群众诉权。 四是加强新型案件审理。对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的新类型案件,如祭城路改名案件等,我们在受理后高度重视,在审前向省高院备案,加强协调沟通,做好预案,审慎处理,以确保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是落实司法公开。推进行政案件的审判流程、庭审、文书公开,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特别对于一些社会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庭审尽可能通过直播的方式进行,通过组织庭审观摩,进一步规范庭审活动,更多地听取人民陪审员、社会各界人士的评议意见。积极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裁判文书外,其余裁判文书一律在网上公开。 六是案件审理更加注重实质问题的解决。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新规定,依法加强对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的调解工作,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实质性利益问题,力求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建立诉前、审理、判后多阶段的调解及释法机制,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尤其涉及进城务工人员和“三留守”人员案件,采取就地调解、服务到村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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