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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库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8-11-01 丨 阅读次数:
(新乡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项目库管理,保障立法工作的有序性、延续性和主动性,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根据《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项目库,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为做好立法项目储备,对立法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项目汇总。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应当优先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库的管理,具体包括项目的征集、论证、调整(包括入库和撤项)等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立法项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委”)、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工委”)按照规定职责配合做好立法项目库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六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提交立法建议项目申报表,有条件的还可以提交法规文本的草稿。立法建议项目申报表应当写明法规项目名称、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 按照前款规定提交立法建议项目申报表有困难的,可以只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理由。 第七条 下列立法建议项目由法工委负责收集整理: (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立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二)有关专委和有关工委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 有关专委和有关工委收到的立法建议项目交由法工委汇总。 第八条 法工委汇总立法建议项目后,根据类别会同有关工委组织论证会,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论证。 第九条 下列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列入立法项目库: (一)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公开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有立法必要但条件暂不成熟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收集、汇总的立法建议项目,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 (三)年度立法计划中的项目,没有完成立法任务但仍有立法必要的。 第十条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因上位法根本性改变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制定的,可以撤项。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且已经完成立法任务或者有明确处理意见结论的,不再保留。 第十一条 立法项目库应当保持动态、开放和发展,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 立法项目库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立法项目库与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并与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同时进行。 立法项目库的调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工委负责汇总项目论证结果,提出立法项目库的调整意见报告,经征求有关专委和有关工委意见后,报请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立法项目库调整后,由法工委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立法建议项目列入立法项目库的,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有关工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必要的立法准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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