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领导讲话

在全市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6-09-20 丨 阅读次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尚进

(2016年9月19日,根据录音整理)

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议,部署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这充分体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加强立法工作,推进全市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刚才,法工委时张斌同志通报了新乡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有关情况,讲得很全面,也很具操作性,请大家认真学习、领会、落实。下面结合我市实际,我谈三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地方立法工作事关重大

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市级人大和政府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这既是我市加强依法治市工作的机遇,也是一份沉甸甸的政治责任。对于政府来说,立法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政府向市人大提交地方法规草案,一个是市政府规章的制定,两个方面均至关重要。从《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定位看,地方立法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地方性,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工作中,既要注重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将关注点放在细化、补充和完善上,又要立足地区实际,对我市亟需的立法项目重点研究,在法制统一的框架下突出本地特色。

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也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意识已深入人心,法律手段已成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主要方式。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也时常面临着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过于原则、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法律规制的空白地带。通过地方立法将国家法律法规具体化,有利于依法加强管理,做到于法有据,同时用法律来规范行政行为,为行政机关立规矩、划方圆。

二、地方立法要坚持质量优先

质量是立法工作的生命线。我们要始终把质量摆在立法工作的突出位置,深入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不断进步。

一要深入调研,把落脚点放在解决问题上。立法来源于现实需要,又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只有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把握住问题的本质特点及其发展、演化趋势,才能使地方立法符合实际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在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已确定了我市地方性法规的拟立法项目、拟立法调研项目;市政府也即将拟定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对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及时报请立项。与立法相关的各单位,一定要组织好力量,沉下心搞好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我市社会经济生活现状和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总结管理经验和经验教训,并将调查研究贯穿立法工作始终,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使出台的制度行得通、做得到、能管用。地方立法绝不是摆设,切忌闭门造车,片面追求大而全的不切实际而放弃小而精的能用可行。

二要广开言路,把落脚点放在开门立法上。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集中民意、民智。在立法草案的起草、审查阶段,起草单位和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单位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制度,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把握好、协调好、平衡好各方诉求。

三要强化论证,把落脚点放在发挥专家作用上。面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论证会制度的优越性。在进行地方立法时,要多倾听专家学者的意见,鼓励他们建言献策,尤其要注重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各部门在调研阶段,就要注意吸收相关专家参与,使专家们能够了解立法工作全貌。同时,要善于借助外力,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专业性强的法规、规章草案委托专家组织起草,不断拓宽我市地方立法的起草渠道。

总之,地方立法宜点不宜面、宜小不宜大、宜精不宜粗。中央赋予设区城市地方立法权,就是为了解决地方实际问题,立法要根据地方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发展情况不同,差异越来越大,这种情况下,在全国由中央统一行使立法权的做法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为避免立法工作中一刀切的问题,在保障中央立法统一行为的基础上,中央提出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解决与地方实际相结合的问题。选题立项是地方立法工作的基点,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把握好立法选题:一是在上位法的框架内制定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规范,以地方立法促进上位法的实施;二是解决地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如城市管理工作,去年底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召开之后,明确把城市管理职责下放到市县,城市管理由市、县两级承担主体责任,各地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的工作不可能都由上位法来统一规范,需要各地根据地方实际由地方立法作出规定;三是在深化改革中,为了引领、推动改革创新,让改革于法有据,需要地方立法的及时跟进。立法涉及严肃的法定程序,法律对立法工作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程序要求。在立法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立法是政治活、业务活、技术活,每立一部法规都有大量工作要做,每年制定一至两部地方性法规,任务是相当艰巨的。要保质保量完成立法任务,确保立法成果能解决实际问题、经得起反复推敲。

三、地方立法要注重统筹协作有序推进

今年是我市立法工作的开局之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尊重人大的主导作用,加强领导、统筹协作,确保立法工作有序推进。在此,对政府相关部门提三点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有力。立法工作极具严肃性、严谨性。起草单位一旦确定,就要将立法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要成立立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制订工作方案,按照立法进度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保障人力、物力、经费不缺位、不掉档。

二要明确工作责任,协同顺畅。首先,明确起草单位责任。起草单位要遵守地方立法工作流程,加强法律学习研究,严格在市立法权限范围内开展立法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找准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追求立法进度的同时保证立法草案质量。其次,明确审查单位责任。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履行好指导协调职责,组织好相关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并切实做好审核修改工作,形成高质量的立法草案。法规和规章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按照立法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协调,凝聚共识,妥善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对特别重要或难度较大的立法项目,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指导,提供服务。同时,要充分尊重人大主导作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地方立法工作的“人大主导”意识,在项目的确立、草案的起草、立法调研等各个环节,都要向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沟通,及时解决立法工作出现的具体问题。

三要加强立法培训,素质为先。立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立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立法质量。只有打造一支具有完备的法律知识、又熟悉相关业务的立法人员队伍,才能保证我市立法的质量。各单位要重视立法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参与立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通过多种具有实效性方式,积极开展立法人员培训。

同志们,全市的立法任务目标已经明确,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今天这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扎实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开创我市依法治市新局面贡献力量。 

摄影作品
最新文章|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