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领导讲话

在全市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6-09-20 丨 阅读次数: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时张斌

(2016年9月19日,根据录音整理)

同志们:

为落实好新修改的立法法,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召开这次立法工作会议。按照会议安排,下面,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共同学习正确认识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的工作流程、地方立法应当把握好的几个问题等方面的内容,通报我市立法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立法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正确认识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国法治发展史的一个里程碑,意义十分重大。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对本地区来讲,丰富了地方人大工作的内涵,不仅是设区市立法工作的开端,更是推动人大工作协调发展、创新发展的有利契机,还为加快地方科学发展、推进地方依法治理提供了重要支撑。

(一)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许多设区的市的经济规模、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不断扩大增多,与其相关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社会治理等问题日益复杂,这些发展变化了的情况需要靠法治来管理。我国幅员广阔,各地情况参差不齐,有些具有本行政区域特点和特别需要的事项,国家和省级不可能专门立法。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着眼于地方性事物,可以起到国家立法和省级立法所难以达到的因地制宜效果。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精神,2015年3月修订的立法法明确规定,所有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2015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确定了包括我们新乡市在内的七个设区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今年年初,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法制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等九个专门委员会。自此,我市可以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

(二)正确认识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

新修订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范围,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范围也与此一致。

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范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作了专门的说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范围是比较宽泛的。比如,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看,就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从环境保护看,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从目前49个较大的市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的领域看,修正案草案规定的范围基本上都可以涵盖。总体上看,这样规定能够适应设区的市地方实际需要。”

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具体包括哪些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城乡建设既包括城市道路交通、水电气热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也包括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公共设施建设。城乡管理除了包括对市容、市政等事项的管理,也包括对城乡人员、组织的管理和服务以及对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等。

关于三个事项后的“等”字是“等内”还是“等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是,这里的“等”,从立法原意讲,应该是“等内”,不宜再做更加宽泛的理解。

地方立法的过程就是在立法法规定的这三大方面,为行政管理工作定规矩、立制度,提供法律保障。目的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地方事务,推进工作的开展。通过学习,我们认为,就设区的市而言,在立法的选项上,选题宜窄不宜宽,宜点不宜面,宜小不宜大,宜精不宜粗。重在抓住立法权限范围内的某一具体问题进行立法,这样更有针对性、更易操作,也利于实施和监督。

(三)地方立法意义和作用

地方立法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实践证明,地方立法为地方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民生、社会管理等方面提供了法制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地方要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在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结合起来,确保地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地方立法为促进地方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坚持结合地方实际,贯彻落实好国家法律法规,发挥了配套作用。地方人大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实施性立法,与上位法相呼应、相配套,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地方得到有效实施。二是坚持依法规范地方事务,发挥了补充作用。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在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自主调整地方社会关系、解决地方问题,这种地方立法可以概括为自主性地方立法,它能有效的解决地方特色问题。三是先行先试,发挥了探索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更需要继续发挥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的探索作用。

二、地方立法的工作流程

立法工作是一项严谨的系统工程,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有着严格的程序管控,有着紧迫的时间要求。参加今天会议的单位或部门在今后都将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立法工作,我们在座的一些同志在今后都将涉及到我市的具体立法工作,有的或将成为立法工作的中坚力量,这都需要准确把握立法工作的整体流程。地方立法工作总体上包括立法准备、法规案的起草、法规案的提出、法规案的审议、法规案的表决、法规的公布等六个阶段。根据工作实际,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案主要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下面仅就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工作流程予以介绍。

(一)立法准备。立法准备是立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主要包括立法项目的征集、立法计划的编制和立法计划的实施。

1.立法项目的来源: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有权提出地方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中反映问题较多、应当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需要立法的其他项目。

2.编制立法计划的一般程序是:(1)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收集的题目分门别类,认真筛选比较,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初步论证后提出立法计划草案;(2)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3)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4)征得市委同意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由省委常委会议原则同意后实施。

3.立法计划的实施。立法计划编制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下发落实立法计划的通知,明确立法项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间。市政府应当确定法规案起草部门,按照项目的提请时间,按时提请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采取专题调研、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督促立法计划的实施,适时向相关单位通报。立法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二)法规案的起草。法规案的起草是立法过程中一个必经的、重要的阶段,是直接表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反映立法意愿、实现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最主要、最重要的活动之一。这些目的、意愿、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能否实现,实现到何种程度,关键之一是看法规案起草工作做得如何。

1.确定法规起草主体。根据立法法和《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主体主要有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专家、学者。结合设区的市的立法实务经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是由市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法规案的起草。

2.组织法规起草班子。起草机关应当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法规起草班子,确定人员及分工,经费保障,并主动向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市政府法制办报告起草工作情况。起草班子多数情况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联合组成。

3.明确立法意图。起草班子从开始起草法规草案时,就应当深入研究所起草的法规立法目的何在;在法规有多种目的的情况下,又需要明确或确定主要目的是什么、次要目的是什么,然后再着手起草法规草案。

4.进行调查研究。立法调研是立法工作的基础,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规的起草质量。立法调研的主要目的是弄清法规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弄清与法规相关的宪法规定和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有哪些;弄清法规起草的背景及其影响;弄清法规起草将涉及哪些方面的关系,如何加以协调;弄清与法规起草相关的经验有哪些可以借鉴;弄清法规审议、表决及通过后再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障碍,如何在法规起草过程中消除这些障碍,等等。

在进行调研的过程中,对每一部法规的起草都要通过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努力使法规起草达到集思广益;要通过各种方式搜集外地立法信息和实地考察外地立法经验,进一步拓宽起草思路,提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拟定可行的解决方案,尽量不走或少走弯路;要通过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参加调研活动,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办法,请他们对法规草案进行全面系统把关,力求体现科学性、民主性的要求;同时,要把调查研究和需要解决的意见及时请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力求使法规草案首先在领导机关层面取得共识。

5.确定框架和拟出法案提纲。确定框架就是要精心构思法案要从哪几方面写,写几大部分,每个大部分里又写哪几个小部分或小层次;整个法规的基本原则、精神或总的论点是什么,各个大部分的原则、精神或论点是什么。

6.正式起草法规。即完成法的原型构造,主要内容包括科学地完成下列工作:确定法规的结构类型;确定法规的名称;拟就法规的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安排法规的总则、分则、附则和卷、编、章、节、条、款、项、目。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不要刻意追求篇章结构,不要照搬照抄上位法,要实用,要管用,要有地方特色,有几条就搞几条;二是一定要运用法言法语,起草法规不是起草文件通知,要严格参照《河南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做到文字表述精炼、条理清晰、注重逻辑。

7.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协调论证。征求意见主要是征求与法规有关的部门、机构、组织和有关人员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的意见。协调主要是协调利益相关的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

8.对个别法规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向市委提出报告。如果一些法规草案中涉及重大问题,必须向市委报告,听取市委的意见。当然,这一程序并不是每部法规起草中的必经程序,只有涉及重大问题且必须向市委报告时,才经过这一程序。

9.进行社会效果预测评价。事先对法规草案进行社会效果预测评价,是起草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起草机关在对草案文本进行充分讨论后,应自行或委托相关的学术团体和实际工作部门召开专题研讨会对讨论后的文本内容及立法效果进行评议和预测,提出进一步修改的建议。

10.文本内容经讨论基本稳定后,向社会公开,接受评议。可以在媒体上公布文本全文,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如果草案涉及的专业性强,应该附上详细通俗的说明。

11.反复审查和修改法规草稿,形成正式法规草案稿。以市政府相关部门作为起草主体的,起草机关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法规案的提出。法规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有关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某项法律的程序。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有权向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是:(1)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2)市人民政府;(3)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4)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结合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实践,主要由市政府作为提案主体。

提出法规案时应同时提交:(1)法规草案文本;(2)法规草案的说明;(3)法规依据对照表等资料。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法规依据对照表中应当逐条注明,每一条法规文本所依据的上位法或者参考的外地市有效法规。

(四)法规案的审议。法规案的审议是立法程序的重要阶段,实质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和凝聚共识的过程。我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过两次常委会审议后交付表决,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经三次审议后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过常委会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

审议的重点是:(1)法规草案是否正确反映了立法意图;(2)法规草案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3)法规草案的内容是否可行,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4)法规草案的结构和内容是否科学、协调,语言、文字是否符合立法语言要求;(5)法规草案有无明显的内在的矛盾、漏洞。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专门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专门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的报告,应包括:(1)对法规草案的总体评价;(2)有关工作机构开展调研论证和召开委员会进行审查的基本情况;(3)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情况和工作机构的意见;(4)对法规草案合法性、与本省相关法规衔接情况的分析和评价;(5)对法规草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分析意见和修改建议;(6)向主任会议提出是否将法规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建议。

听取关于草案的说明。主要由提案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立法依据、起草经过、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及有关主要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地方法规草案的说明要有书面文件,情况要充实,材料要详实,主要问题要讲清楚,分析要透彻,理由要充分,说明包括:(1)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立法的指导思想;(3)立法的依据;(4)起草过程的简要说明;(5)需要说明的重要问题。

(五)法规案的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的表决就是指有法规案表决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规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即对法规案是赞成还是反对。表决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法规案最终能否成为法这样一个核心问题,因此它是法规案到法的阶段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法规案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后通过。对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条款可以提请常委会单独表决。

(六)法规的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布是指地方人大或常委会将获得通过的法规以法定的形式公之于众。公布地方性法规时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让新闻媒介广为宣传,同时将法规文本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刊播,尽量做到家喻户晓。

以上六个阶段,是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基本工作程序,原则上要按照这个流程推进具体立法行为。

三、地方立法中应把握好的几个问题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开展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立法的正确方向,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对于立法中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二是立法过程中各方面存在的重大分歧提请党委决策。三是要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改革决策放在立法工作的首位,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开展。

(二)要坚持人大主导。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人大主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立项环节,主要把握立什么法、什么时候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要通盘考虑、总体设计、全面论证、科学选择,防止部门利益和个别群体利益影响立法。二是起草环节,主要把握立法进度、指导思想、主要内容。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的法规草案,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相应机制,积极主动介入,把握起草的进展和动态,了解各方面诉求和分歧所在,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工作,确保按计划提请审议。三是审议环节,主要解决规定什么内容,规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要抓住每一部法规案的关键条款深入进行审议,重点解决制度设计的难点问题,对于争议较大但实践迫切需要的法规案,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果断作出决策,避免久议不决。对于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把握症结所在,主动与政府及有关方面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难以协调解决的,及时通过常委会党组请示党委决定。

(三)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实践中,大量法规草案是由政府起草并提请审议的,这是政府依法行使提案权的体现,也是符合立法实际的。地方立法过程中,强调人大发挥主导作用,更应该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面对立法新形势、新要求和新任务,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牵头抓总的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制的主导作用,切实防止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化倾向。一是要完善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规定,让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立法工作有章可循,把好程序关。二是要增强立法计划的刚性,拟立法项目、拟调研项目和建议市政府制定规章项目所涉及的政府部门,要提前谋划立法工作,提前进入工作状态,提前搞好立法调研,提前起草法规草案,做好立法工作的前期准备。三是要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制办在法规草案起草中的指导作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在法规起草中的沟通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计划及任务分工及时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督促把好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设计关口,提高法规起草质量,按时提请审议。

四、我市立法工作的开展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我市立法工作,建立健全了工作机构和队伍。范学贵主任多次作出批示,提出要求。法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自今年初成立至今,着眼于“立好规矩、建好队伍、定好项目”,做了一些我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立好规矩,筑牢立法工作的制度保障。一是制定了法工委内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二是拟定了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并经主任会议通过。三是根据《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制定了《新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流程》,对立法准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报批和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完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等事项作了规定,并于6月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38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四是建立了与市政府法制办定期沟通机制,对市政府组成部门设立法制机构的单位进行摸底,编印了新乡市立法工作通讯录,以方便工作开展和交流。

(二)建好队伍,夯实立法工作的专家保障。在调研学习的基础上,制定了《新乡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组建方案》和《新乡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则》,确定了专家库的人选规模、比例构成、各单位推荐比例等。该方案和工作规则于2016年6月29日在市人大常委会第38次主任会议上审议通过后,向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发送了《关于推荐新乡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候选人的通知》,并向驻新高校、市委党校、法学会、律师协会发送了《关于推荐新乡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候选人的函》。目前,经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已基本确定了第一批立法咨询专家,涵盖了法律、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和语言文字等方面的律师、驻新高校和社会方方面面的专家学者,能够基本满足立法工作的开展。

(三)定好项目,明确立法工作的推进方向。立法项目的选定,我们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政府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热点问题这三个方面,按照轻重缓急、立足长远、统筹考虑。一是开展立法建议项目的征集工作。在新乡日报、新乡电视台、新乡人大网发布公告,面向全社会进行征集;向驻新全国人大代表、驻新省人大代表、市十二届人大代表发函进行征集;向市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市直有关部门发出专门通知进行征集。二是召开立法项目征集座谈会。在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基础上,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部分市直单位,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论证。三是拟定立法计划。起草了《关于新乡市拟立地方性法规项目和立法调研建议项目的汇报》,草拟了立法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又拟定了《关于我市拟立地方性法规项目和立法调研建议项目的报告》,呈送市委审定。目前,市委原则上同意市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也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立法的实质性工作即将启动。其中,拟立法项目为:新乡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新乡市南太行森林资源保护条例。拟立法调研项目为:新乡市生态水系保护管理条例、新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新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新乡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同时,建议市政府拟就新乡市公共停车场所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八里沟(宝泉)自然风景区管理等方面先行制定政府规章。

需要说明的是,设区的市选定的下年度立法项目,要在本年度第四季度报省人大常委会经省委同意后才能实施;就目前来看,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项目的确定,设区的市也就是一至两个,在实际立法工作中,按照成熟一个立一个的原则,有些立法项目可能会有调整。建议政府制定规章的项目,也仅是提出建议,政府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制定哪些规章,并不具有强制性。政府规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提请市人大或者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立法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立法权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是立法工作绝不是市人大一家的事情。立法工作涉及到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涉及到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派出机构,涉及到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涉及到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支撑、多部门协作的系统工程。所以,各单位、各部门要团结合作,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确保我们所立的法规质量要高,便于操作,符合实际需要。

(一)立法工作中人大的主要职责

1.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参与立法工作的整个过程。法工委在人大立法工作中的工作定位是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立法工作全程参与,工作重点在中、后期。立法前期的调研、立项工作,法工委要提前介入,确保项目符合立法权限,内容反映立法目的。立法中的起草、审议、修改、报批等大量的具体工作需要法工委的同志参与,这期间法工委既要把握法规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还要做好与省人大的沟通协调工作。

2.人大法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审议”。法规草案一审后由法制委员会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建议进行修改,并提交二审。二审中法制委员会重点研究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着力提出高质量的审议意见,在全体会议上作法规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二审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形成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常委会表决。

3.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一审”前后。各专门委员会要发挥好审查把关和智囊参谋作用,加强法规立项的调查研究,为常委会编制立法计划做好前期谋划和调研。同时充分发挥专委的特长和优势,对法规草案进行认真全面地专业化审查,在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作充分调查、论证和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报告。也就是说,一审审查报告是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这期间有很多具体工作需要落实。所以,有关工委的同志也要钻研和学习立法方面的工作实务,把好初审关。

(二)立法工作中政府的主要职责

1.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主要工作在起草。为了保证法规草案质量,有立法任务的职能部门前期就要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对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调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收集上位法及其他地市已经出台的法规等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最终形成法规草案、法规依据对照表、法规起草说明等规范文本。如果涉及多部门立法,要分清主次,以一个职能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2.政府法制办要严把草案质量关。政府法制办是保证法规草案质量的重要部门,只有法制办严格把关,才能有效避免法规草案与上位法冲突、部门利益化、地方保护主义和结构不合理等情况,从而为政府常务会通过高质量法规草案送审稿打下基础。从先进地市立法实践看,如果提交的法规草案质量不过关,会给一审及以后的工作带来很大压力。法制办与市人大法工委要加强沟通,从立法项目的征集到立法草案的送审再到执法情况的检查,要全程沟通、交流、合作。法制办要及时反馈立法进程,并协调职能部门,按时完成法规草案。

在省人大常委会原则同意我市立法计划后,我们将就拟立法项目分别成立立法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明确各阶段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我市立法任务。同时对调研项目将启动调研工作,为今后立法工作做准备。下半年适当时候,还要举办立法工作培训班,加强我们的自身素质以适应立法工作的开展。

同志们,地方立法工作字字千金、字字千钧,立良法、立管用之法绝非易事。立法是个政治活,要体现政治要求,要从讲政治上站位思考立法工作;立法是个业务活,要守住法治底线,要从专业法律上推进立法工作;立法是个技术活,要符合技术规范,要从工匠角度上打造立法工作。让我们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摄影作品
最新文章|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