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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新乡人 地方立法权首次发威,瞄准教育规划——今后建学校政府不可任性

发布时间:2017-02-28 丨 阅读次数:

 

教育关乎千家万户,重视教育就是重视未来,重视教育才能赢得未来。怎么让其充满公平正义?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第一项立法,就是《新乡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月27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新乡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已于2016年12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现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部条例有建设性意见的个人或单位,可于3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该部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拟分7章、51条,主要分为规划、用地保护、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可谓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责任明确、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以东区为例,中小学学位相当紧张,这里面有规划、土地等多方面的原因,今后这种情况有望成为历史。 

该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两级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且这种总体规划,要综合考虑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同时在布局专项规划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还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城区在变大,学校用地紧张,这种情况同样要解决。

 

该条例规定,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足额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和国土部门应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幼儿园用地应当核定区位和规模。

 

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

 

也就是说,对于这“块”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

接下来,是怎么建设的问题。

 

今年全市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今后要多建学校、快建学校、建好学校,以满足广大市民的需求。该条例也规定,学校建设要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投资计划,保证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值得一提的是,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供地。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或者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或者投诉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检举人或者投诉人。

 

该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和开发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实施问责,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我市是全省第二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去年征集了六七十个立法建议项目,但有的不成熟,有的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立法项目库中的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范建设和城市园林绿化,得到了省人大的肯定和表扬,认为新乡不回避问题,敢于挑战,勇于担当,能有效解决现实突出问题。

 

记者还了解到,作为首部拟立法的教育条例,属于创制性法规,不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符合地方需求,今年上半年有望正式出台。

(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军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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