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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地方旅游立法工作座谈会在我市召开发布时间:2017-04-25 丨 阅读次数:
3月29日,国家旅游局地方旅游立法工作座谈会在我市举行 3月29日,国家旅游局地方旅游立法工作座谈会在我市召开。会议旨在调动设区的市立法积极性,充分把握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机遇,科学开展旅游立法工作,以法治手段保障和促进地方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江,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吉林、副司长李磊,省旅游局局长寇武江,市委书记张国伟出席会议。副市长周世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工委主任及临汾、黑河、湖州、黄山、张家界、桂林、三亚、甘孜、丽江、新乡等10个市(州)旅游部门法治工作相关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张国伟在座谈会上致辞,简要介绍了新乡市情,对出席座谈会的各级领导、各位专家和各地代表表示欢迎和感谢,并表示,健全的旅游立法是促进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和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此次国家旅游局地方旅游立法工作座谈会在新乡召开,既是对我市旅游工作的肯定和鼓励,也是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鞭策和促进,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做法,积极做好我市旅游立法相关工作,不断提高旅游业发展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全力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杜江强调,地方立法对旅游行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加强地方旅游立法是落实旅游业发展战略举措、促进地方转型升级、提质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客观需要,是保障旅游业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与会地市要抓住战略机遇,把促进地方旅游业发展的战略上升到法治的高度,通过立法形式把行之有效的措施、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用法律的手段固化下来,在地方旅游立法方面先行一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杜江要求,要把地方旅游立法工作作为今年全国旅游法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力支持和推动地方旅游立法工作。在具体立法选题上,各地市要结合实际、积极作为,深入分析、准确研判。鼓励采取“商定项目”与“自选项目”相结合的方式,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做好文章,围绕全域旅游、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乡村游(民宿)等8个领域,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立法,不搞“大而全”的旅游条例。国家旅游局将充分调动各方立法积极性,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重点支持地市的地方旅游立法工作的指导力度,适时召开地方旅游立法经验交流会,推动一些城市率先破题、先行一步、做好示范。把准方向、加快进度,力争地方旅游立法工作取得实效。 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家陈国刚作了题为《遵循地方立法权限,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专题辅导。 (法工委 侯士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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