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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获批

发布时间:2018-10-01 丨 阅读次数:

9月25日至29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建华在会上作了《关于<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说明》,会议审查批准了《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我市立法工作又取得了新的进展,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有了法规的支撑。

我市作为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一直高度重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快速发展,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停车难、入厕难、占道经营等关系民生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4月2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一审后,《条例(草案)》反复经历调研、征求意见、修改、论证、评估等多个环节,于8月24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堵疏结合、重在服务的原则,抓住入厕难、停车难、乱占道、乱贴画等城市环境和卫生管理的主要问题,因事“定”策,接地气,可操作。

《条例》共六章六十一条,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法工委 王新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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