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重要发布 |
关于设立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有关情况说明发布时间:2016-03-21 丨 阅读次数:
——2016年2月24日在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 主席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进一步提出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专门委员会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有利于保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的效果;也有利于密切人大常委会同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吸纳代表在闭会期间参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进一步发挥代表的作用,提高人大议事的质量,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任务和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经过深入了解,多方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报请市委同意,市十二届人大设立9个专门委员会,即:法制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预算监督委员会。每个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5-7名,组成人员总额设定在9名左右,人选从市十二届人大代表中产生。鉴于我市人大初次设立专门委员会,为了各专门委员会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本次会议上的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是足额配备,留出一定名额,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依法增补。本次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5名。 |
最新文章|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