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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表决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1 丨 阅读次数:

            (2016年2月26日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次会议表决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办法。
一、本次会议表决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预算监督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草案)。
二、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本次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三、全体会议对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草案)分别进行表决,采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草案)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表决结束后,由大会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四、本办法经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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