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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07-13 丨 阅读次数:

——2016年2月4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王晓珉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的规定,按照市委工作部署和安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6年2月25日在新乡市召开。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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