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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各专门委员会有关情况说明的参阅资料

发布时间:2016-07-13 丨 阅读次数:

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根据拟将召开的新乡市第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建议议程安排,本次大会要选举表决市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设立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是加强人大能力建设、提高人大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为便于大家了解专门委员会的有关情况,更好地履行职责,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各地实践,就设立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资料整理如下,供各位代表参阅。

一、设立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二、设立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进一步提出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专门委员会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最大特点是专业化和经常化。由于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多为相关领域里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便于分门别类地研究、讨论问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各项职权,更好地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设立专门委员会是落实中央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举措,是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切实提升工作实效的客观需要。

特别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正式授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为了适应立法工作的需要,全国设区市都在积极推进设立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目前,省内部分设区市已经完成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立工作。

由于我市人大目前尚未设立专门委员会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部分职责不能正常履行,有的由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代为履行,在依法履职主体资格上不严格,相应的法律程序也不完善,更不适应下一步立法任务的需要。

新乡市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有利于保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的效果;也有利于密切人大常委会同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吸纳代表在闭会期间参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进一步发挥代表的作用,提高人大议事的质量,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任务和要求。

三、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区别和关系

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二者都是属于人大系统的机构,在法律地位、产生方式、组成人员、职责和工作方法等方面,既有不同,又有联系。

法律地位方面。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议政层次,其特有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是其他工作机构所替代不了的。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是为人大常委会提供日常工作所需和专业服务的工作部门,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两者并存,工作委员会既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是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当好参谋助手,做好组织、联系、协调和服务,保证其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是工作委员会应尽的职责义务。两者的机构性质不同,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高于工作委员会。

产生方式和人员组成方面。专门委员会是按一定的专业分工设置的,实行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大多数也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代表大会通过。只是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才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成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多为本领域的专业人才或具有专业经验的领导干部,有的是人大机关的人员,更多的则是人大机关以外的人员。而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不一定是人大代表,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随着人大的换届而换届,其特点是人员变化较大。而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及成员不受届别限制,工作队伍相对稳定,便于工作的连续性。

工作职责方面。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有关立法、监督等工作,有权直接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法检两院的专项工作汇报,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工作委员会不是提议案的主体,不具有审议权和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常委会某一方面的日常具体工作,为常委会履行职权提供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工作委员会在开展带有行使职权性质的工作时,必须经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授权,接受委托,才能进行。

工作方式方法方面。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通过举行会议进行的,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行使职权,充分发扬民主,不能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而工作委员会实行的是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工作较为灵活便捷,讨论问题没有法定人数的限制和严格的程序约束,可以随时承办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任何事项。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特点是专门性和经常性;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特点是服务性和连续性。

四、设立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程序

我国对设立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程序没有严格法律规定,结合和借鉴外地各省、市设立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程序,我市设立人大专门委员会有以下具体程序:

1、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设立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市委请示;

2、市委批复同意设立专门委员会并明确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

3、市人大常委会拟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名单;

4、市人大常委会将拟定人选名单送市委组织部考察审核;

5、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向市委请示;

6、市委组织部将审核后的人选名单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7、依照法定程序,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通过;

8、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市人代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选举。

五、市委已批准市十二届人大设立法制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

2015年6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新人常党字﹝2015﹞17号文《关于设立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请示》报送市委。2015年6月25日市委常委会第95次会议研究,同意市人大设立市人大法制、经济、农业与农村、内务司法、民族侨务外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预算监督等9个专门委员会,每个专门委员会设专职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5-7名,组成人员总额设定在9名左右。并于8月10日,以中共新乡市委新文﹝2015﹞92号文对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设立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请示”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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