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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诞生记

发布时间:2017-08-21 丨 阅读次数:

2017728,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91起施行。这是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凝聚着全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反映广大教育工作者和人民群众希望通过立法为教育事业保驾护航的共同心愿。

《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我市生根开花的重要成果,是我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开辟了依法促进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必将对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那么,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为何聚焦教育事业?它经历了怎样的历程?具备什么特点?

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

2015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享有地方立法权,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等因素确定。当年11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确定了包括新乡市在内的七个设区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20162月,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法制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等九个专门委员会。自此,我市可以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

承接好地方立法权,是我市面临的重大挑战。市人大常委会迎接挑战,顺势而为,在市委的领导下,着眼于“建好队伍、立好规矩、定好项目”,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

建好队伍,夯实立法工作的人员保障。一方面加强自身立法队伍建设。市委对建好立法队伍大力支持,批准设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等九个专门委员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保证了立法工作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成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新乡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组建方案》,通过公开征集立法咨询专家候选人的形式,历时两个多月,经过认真筛选考察,从121名立法咨询专家候选人中确定了25名第一批立法咨询专家。首批立法咨询专家涵盖了法律、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和语言文字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为强化地方立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撑。

立好规矩,筑牢立法工作的制度保障。制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明确法制工作委员会内部各项工作制度;制定《新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流程》,对立法准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报批和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完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等事项作了规定;建立与市政府法制办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协作交流。立法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为顺利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定好项目,明确立法工作的推进方向。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政府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热点问题这三个方面选定立法项目。通过向有关部门发放通知,向驻新全国人大代表、驻新省人大代表、市十二届人大代表发函,在新乡日报、新乡电视台、新乡人大官网发布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公告等形式,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为找准问题、切中时弊,召开立法项目论证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征集到的立法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成熟度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立足长远,统筹考虑,草拟了立法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市委和省人大同意,最终将《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作为我市第一个立法项目。

聚焦教育事业 民意所向 新乡所需

将《条例》作为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绝非偶然,是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急需先立的原则,回应社会关切、关注社会民生的结果。

随着我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城市人口的激增,我市市区和县(市)城区教育资源短缺现象严重,中小学校学位严重不足,大班额现象普遍。有些县(市)城区大班额达到90%以上,存在安全隐患,不利于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尽管我市出台了一些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规范性文件,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规范性文件效力低,约束性不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影响我市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事业和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是最大的民生工程。人民群众希望通过立法改善教育资源短缺状况,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愿望非常迫切。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持续关注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2014年,专项视察教育工作。2015年,开展教育专题询问。在对教育资源摸底排查的基础上,2016年,将制定《条例》纳入2017年立法计划,并作为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消息传出,全市人民都为之欢欣鼓舞。

科学民主立法 广开言路 精雕细琢

2016918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制定《条例》动员会,到2017728《条例》被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整个过程历经10月有余。

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建华多次指示,要站在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让《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条例》的制定,反复经历调研、征求意见、修改、论证、评估、审议等多个环节。通过走访、发通知、发函、座谈、发布公告、在市人大网站全文刊登等形式,广泛征集民意,评估论证。据统计,征集到方方面面的意见300余条,立法调研7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通稿会、评估会17次,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数字的背后,正是科学民主立法精神的体现。

《条例》制定过程中,体现了新乡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者务实严谨,精雕细琢的工匠精神。厚厚的参阅资料中随处可见密密麻麻不同颜色的记录,为了弄清事,写好字,甚至要将《条例》相关的参阅资料翻阅数十遍。从新乡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29条,到第一次审议后向社会公布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51条,再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条例》39条,《条例》历经20余次修改,增删数次,大到对篇章结构的调整,小到对标点符号的规范,若干条文还经历了从无到有,再从有到无的过程,可谓句句千钧,字字千金。

三个第一次 特色鲜明 理念先进

《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本市实际,彰显地方特色,注重可操作性。比较其他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相同或相近的地方性法规,我们制定的《条例》,实现了三个“第一次”:

第一次周密详尽突出规划纲领。首先突出规划的科学性。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综合考虑规划居住人口容量、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其次注重公众参与。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评估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审批前后、评估后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告或者公布相关内容;最后严格规划制修改条件和程序。《条例》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修改限定为仅三种情形:“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经评估确需修改的”,修改时需经论证、征求公众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编制修改方案等程序,这是我市首创,也是目前为止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修改规定最严格的地方性法规,最大程度的增强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刚性。

第一次明确教育用地土地储备制度。一些政策和文件对教育用地的储备管理有所提及,但是都没有上升到法规的高度。《条例》第三章中对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和现有用地的保护作了一系列规定,首次将教育用地储备制度纳入法规。《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确保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这是立法中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先进理念的结果。

第一次贯穿联审联批工作制度。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由教育部门具体负责,为了增强教育部门的地位,《条例》首次将联审联批工作制度贯穿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始终。《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编制、评估、修改等由教育部门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共同实行。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预留、改变、临时使用应当经教育部门同意或者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发改、财政等部门提出方案。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由教育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提出。这些规定将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随着《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相信对解决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会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育事业会持续健康发展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王新彩 陈超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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