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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5 丨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密切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拓

展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2018年12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国家机关

联系人大代表的意见

 

(2018年12月20日新乡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拓展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着力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切实加强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广泛凝聚全市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要求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把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作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虚心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认真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能力,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面提升国家治理水平。

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依法履职尽责,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应邀参加各级国家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贴心人。

三、建立健全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的工作机制和平台

(一)建立各级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的“三联系”制度。即:每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联系2—3名常委会委员、每位常委会委员联系3—5名市人大代表,每位市人大代表联系5—7名县乡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进一步落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联系人大代表制度。推进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完善人大代表联络机构设置,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力量。积极搭建人大代表同国家机关、人民群众联系的网络联络平台。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明确专门联系人大代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日常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制度,建立与同级人大互通互联的网络联络平台,采取设立联络专用电话、制作联络专用信封、建立联络专用电子邮箱、设立官方网站代表联络板块、设立官方微信代表联络板块等方式,进一步开辟代表联络“绿色通道”,增强联系人大代表工作的及时性、便捷性和互动性。

四、各级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意见和建议。人大代表在审议列入人代会、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人大代表的询问。

(二)保障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权。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寄送、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定期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证人大代表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三)建立落实人大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制度。出台重大决策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参加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四)协助配合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的调研、视察和代表小组活动。对人大代表在上述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办理,按照规定及时向人大代表反馈。

(五)认真做好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工作。人大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调研时,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人大代表,同时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六)切实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工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办前分析、报批交办、限时办结、分级负责、跟踪督办、动态督查、回复答复等程序,落实办理责任,创新办理方法,注重办理实效,切实提高问题解决率。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沟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要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汇总分析,查找共性问题,在工作中切实纠正。要加强人大代表建议督办工作,采取组织人大代表专题视察、实地调研、工作通报等形式,加大督办力度,发挥人大代表在督办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开展满意度测评,完善办理工作评价机制,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和落实。

五、加强各级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的服务保障

(一)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履职培训和服务管理,引导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支持各级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积极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三)各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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