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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市十二届人大代表集中视察的通知发布时间:2016-02-18 丨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新乡军分区政治部: 根据代表法有关规定,在2015年的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驻本辖区的市十二届人大代表进行一次集中视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视察目的 组织这次视察的目的,是为了让代表了解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情况,为参加明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好准备。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有关部门改进工作。 二、视察时间 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时间原则上应在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2月10日期间进行,视察时间为1至3天。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自定,并提前3天通知市人大代表。 三、视察内容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大局,选择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旧村拆迁改造等民生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及代表提出的重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视察。 四、组织安排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认真组织好代表在本辖区内的视察;驻市直单位的市十二届人大代表回原选举单位参加视察;驻新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市十二届人大代表的视察由新乡军分区政治部组织。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新乡军分区政治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代表视察活动,视察中要认真抓好以下三个环节,确保代表集中视察取得实效。 1、集中听取汇报。集中视察时,要组织代表听取当地“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使代表全面了解有关工作情况。 2、分组进行视察。集中听取汇报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组进行视察。视察的单位不宜过多,要有代表性、典型性。对代表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可组织专题视察组,帮助代表深入了解情况。 3、交流情况,反馈意见。代表集中视察结束后,要组织代表围绕视察内容,进行座谈交流,需要向当地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要及时提出。 五、视察的几点要求 1、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单位及代表所在单位应为代表集中视察提供服务和各项保障。 2、代表视察是代表知情知政的重要渠道,也是代表履职的重要形式,希望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在视察时要认真收集、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出席代表大会审议好各项议案和报告以及提出高质量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准备。 3、各地在组织代表视察时,要改进工作作风,坚持轻车简从,尽量压缩工作人员,做到节俭、务实、高效。 4、视察结束后,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形成一份视察报告;至少提出一条好的议案或建议;创造出一条好经验。并于2014年12月20日前报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 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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