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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03-15 丨 阅读次数:

             ——2015年12月31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城工委主任  秦  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就《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决定(草案)》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如下说明:

    一、《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城建工作委员会承担了起草《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决定(草案)》的具体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城工委对城市管理工作单位进行了多次调研,广泛听取代表、群众意见。初稿形成后,向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征求修改意见,使之不断完善。在城工委审议的基础上,12月30日向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现提请常委会审议。

    二、《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决定(草案)》要求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城市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决定(草案)》明确了加强城市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三)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决定(草案)》明确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从提高规划水平、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增强运营管理效率等方面提出了需要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

  (四)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决定(草案)》指出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全民参与城市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加快城市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加大城市建设管理资金投入,建立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机制,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稳健运行。

  (五)加强对本《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决定(草案)》指出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市、区两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保证本《决定》顺利贯彻落实。
以上说明,请连同《决定(草案)》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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