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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1 丨 阅读次数:

    (2016年2月26日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补选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3名。
   三、补选的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进行等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五、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提名候选人,要在联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签上自己的姓名,并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六、除被提名人拒绝接受提名外,主席团应将所提候选人提交代表酝酿、协商。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7日上午10时整。

   七、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印发有关材料。大会期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向大会传递和印发介绍候选人的文字材料。如有代表要求印发某个候选人的文字材料,应报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

   八、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大会选举由主席团主持;预选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由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由各代表团分别投票,大会秘书处统一计票。预选时不得另选他人。

   预选和大会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大会印制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票1张。选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

   九、大会选举时,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如另选他人,就在反对的候选人姓名下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如果只写姓氏职务,不写姓名,视为废票;如对候选人表示弃权,该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不画任何符号,也不能另选他人。选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画写。选票写错的,可以申请换发。如果到会的代表因故不能画写选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与会代表代为画写,受委托人必须在该代表的监督下按照其意见画写选票。

   十、选票所选的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未按规定画写的选票视为废票。

   十一、预选和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到会的代表数相符,才能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二、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进行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后提请代表大会通过。

   十三、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4名。总监票人、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大会主席团同意,提交大会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大会选举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预选设总监票人2名,每一代表团设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的大会总监票人担任。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所在代表团的代表中提名并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预选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预选和大会选举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从大会工作人员中指定。

   十四、大会选举划分7个选区,每个选区设票箱1个,代表按座区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十五、计票完毕,经总监票人确认有效并签名后,向大会主持人报告选举结果,由工作人员将选举结果向到会代表宣布。

   十六、本办法经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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