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14 丨 阅读次数:

(2016年9月13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是加强代表队伍建设,增强代表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为民意识,促进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是加强代表履职工作管理,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

第三条 代表履职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会情况;

2、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

3、参加其他需要市人大代表出席的会议情况。

4、审议发言、选举、表决等情况。

(二)提议案、建议情况

1、领衔提议案、建议情况;

2、附议议案、建议情况;

3、闭会期间提建议情况;

4、所提议案、建议被确定为重点建议情况。

(三)参加代表活动情况

1、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情况;

2、参加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情况;

3、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种学习和培训情况;

4、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联系情况;

5、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6、担任专项工作监督员、评议员情况。

(四)其他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2、廉洁自律,勤勉尽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情况;

3、热心公益,投身慈善事业情况等。

第四条 代表履职评价,根据“新乡市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系统”中的履职记录进行。所有履职项目均要在“新乡市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写。

第五条 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履职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收集填写;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由代表个人、各代表小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根据代表日常活动情况记录进行填写,其中代表个人和代表小组填写的履职信息需经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审核后提交。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履职评价的组织工作。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具体负责开展代表履职评价工作。

第七条 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12月份评出三分之一履职优秀的代表,经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履职优秀的代表名单进行审定,并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印发所有代表。

第八条 代表履职情况作为表彰优秀代表和推选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一届内被评为优秀次数较多的代表,优先作为连任代表推荐人选。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摄影作品
最新文章|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