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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14 丨 阅读次数:

(2016年9月13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应紧紧围绕中央的大政方针,省委的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的各项重点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条 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重点是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听取和反映群众诉求,关心帮助、促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积极认真地为群众办实事,充分发挥代表作为党委、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可通过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电话、书信、网络、接待等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

(一)代表在闭会期间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开展活动,联系人民群众。

(二)代表可以通过采取集中、专题、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等形式,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三)代表应通过加强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与群众保持联系。每名市人大代表按照地域就近、行业相近和联系方便的原则,固定联系5-7名原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代表。代表可以通过参加会议、座谈、走访、电话和网络等形式,也可以应邀参加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市直下派代表每年至少回原选举单位参加代表活动1次。市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

(四)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发挥自身优势,提高闭会期间代表活动质量。

(五)代表应邀可以参与常委会信访工作,通过接待来访群众或者查阅群众来信等方式,与人民群众保持联系。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提供保障。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所需经费从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交流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经验。

第七条 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情况作为代表履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代表本人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将代表联系群众情况如实在新乡市代表履职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八条 代表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听取,仔细研究,能够解答的耐心解答;对于不能解答的,应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转交有关部门解答。

第九条 代表反映群众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应及时形成闭会期间代表建议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代表联系群众所了解到的情况可形成书面报告,由原选举单位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转送党委和“一府两院”。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对代表联系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跟踪督办。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回复代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乡市代表履职信息系统、主任信箱等联系平台,发布信息,收集代表反映的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应认真办理代表转交的有关群众来信,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回复代表。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应组织协调做好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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