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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监督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7-05-19 丨 阅读次数:

(2017年5月1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9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

根据《新乡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安排,现制定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监督工作计划。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0项)
       1、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2、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公共交通建设与管理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3、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4、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5、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6、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苗木花卉发展情况工作报告。 (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7、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8、选取2—3个建议办理部门,听取和审议XX单位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9、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10、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4项)
       1、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2、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财政决算和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3、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4、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组织的专题视察调研(7项)
       1、对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情况进行视察。(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2、对我市城区防汛工作情况进行视察。(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3、对我市乡村旅游发展工作情况进行视察。(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4、对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视察。(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5、对全市耕地保护和整治情况进行视察。(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6、对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乡片区建设情况进行视察。(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7、对全市就业促进情况进行视察。(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上进行,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3项)
       1、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2、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南省气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由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3、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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