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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7-08-18 丨 阅读次数: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刘建华

2017年8月17日

各位媒体朋友、同志们:

 

秋天是收获的季节。刚刚立秋不久,我们就接到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批复,这标志着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标志着我市民主法治建设迈入了新的征程。

刚才,刘军同志向大家简要介绍了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媒体朋友就关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提问,相关方面的负责同志作了认真回答;保旺同志宣读了《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宣传贯彻<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实施意见》;天兴同志就市政府如何宣传好贯彻好《条例》进行了具体安排。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报告将“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放在“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的首位,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优先发展教育的坚定决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领域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为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尽管立法实践经验还有所欠缺、尚处于摸索前行的阶段,我们还是将制定首部法规选择在教育方面。这既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精神,也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彰显了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优先发展教育的坚定决心。

《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作为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凝结着全市600万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反映了广大教育工作者希望通过立法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共同心愿。《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开辟了依法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局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我市生根开花的重要成果,是我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条例》将党和国家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将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将市县两级政府发展基础教育事业的职责用法规的形式明确固定下来,全面系统规范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用地保护、建设、法律责任等内容,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于推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市人民,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条例》对依法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紧抓实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条例》立足于为全市人民提供公平、可及、满意的教育服务,以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强化政策支持与保障,坚持规范与支持并重,注重制度创新,构建了符合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特点的管理制度,强调了政府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责任,有效解决了制约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宣传贯彻《条例》,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准确把握促进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依法支持和规范教育事业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工作实际,要重点领会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特点。

(一)《条例》建立了符合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特点的管理制度。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法律,对学校规划建设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制度。一是强化了市县两级政府的规划建设主体责任,明确了教育、规划、国土、住建、发改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二是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编制主体是市县两级政府教育部门,强化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编制的程序,强调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三是优化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程序,详细规定了年度建设计划、资金保障以及建设项目办理手续,规范了富余资产管理方式。

(二)《条例》加大了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保护、支持力度。一是明确并强化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变更程序,最大限度地增强了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刚性。二是明确在编制新建城区、开发区规划时,应当足额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核定预留中小学校用地的位置和界线,核定预留幼儿园用地的区位和规模,明确了预留用地调整的程序和要求。三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国土部门应当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实施储备管理。四是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扩建增容和搬迁、合并等情况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五是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予以减免。

(三)《条例》加强了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监管。一是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专项督导,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投诉。二是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专项规划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过程管控和法律责任。

宣传贯彻《条例》,必须全面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熟练掌握《条例》的具体规定,使《条例》的条款都能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切实提高依法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三、切实强化《条例》在我市的有效实施

立法是为了用法,立法工作与法的实施紧密联系、相互影响。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法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就会极大地影响和削弱法的权威和效能。我们要为《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和保障工作,确保把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贯彻好实施好。

(一)要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宣传普及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市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宣传普及《条例》、监督和促进《条例》贯彻实施的责任,要积极督促、推动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公众及时了解《条例》的基本精神和相关规定,为保证法规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创造条件。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特别是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加强沟通、协调配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系统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深刻理解法规的各项条款,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自觉将《条例》贯彻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要开展灵活多样的普法活动,为营造依法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二)要扎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市县两级政府是贯彻实施《条例》的主体。《条例》对政府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市县两级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体系,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尤其是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拿出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方案和意见。重点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编制。编制专项规划,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逻辑起点,也是本《条例》的重要目的。市教育局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的作用,修订完善市域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尤其要督促指导各县(市)依法依规科学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二是相关规章制度的配套完善。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相关规章、规定进行梳理,进行必要的立、改、废、释,保证符合《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和基本制度与《条例》的相关规定相互协调和衔接。

(三)要切实强化《条例》的监督执行。《条例》实施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市人大常委会要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构建完善的法规质量评价体系,认真行使监督职权,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视察、调研等监督形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督促《条例》得到有效执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主动围绕《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工作,确保《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真正使《条例》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督导力度,适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

各位媒体朋友、同志们,破浪扬帆今何待,策马奔腾正当时。我们要以此次新闻发布会和宣传贯彻工作会议为契机,切实把《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这一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法规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大力推动法治新乡建设,为加快实现“四个新乡”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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