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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守护城市绿化

发布时间:2018-06-08 丨 阅读次数: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诞生纪实

 

 吴丁强 王新彩 吴纪垒

2018331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6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继《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之后,我市出台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和施行,回应了广大市民建设绿色宜居城市的愿望,为全方位守护城市绿化、建设美丽家园提供了法治保障。 

 

坚持问题导向、立法为民

 

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始终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来确定立法项目。城市绿化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对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味,增强城市宜居功能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并于2008年成功创建为国家园林城市,城市绿化达到了较高水平,但也存在着绿化工作规划不够科学、建设不够有序、保护不够有力、管理不够规范、执法依据不够充分等问题,与广大市民享受美好生活的愿望还有一定差距。

民之所愿,就是法之所向。因此,我市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城市绿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而提升城市绿化工作法治化水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召开论证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绿化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成熟度进行论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将《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列为立法项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建华亲自参与论证,并多次叮嘱:“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诉求,发挥好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立一部符合新乡实际的法,立一部真正管用的法,立一部群众拥护的法。”

 

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公园、广场、花园、河渠、道路、学校、企业、车站等地实地考察,深入社区、街道、居民区等征询群众意见和诉求,了解真实情况,理出问题清单。历经调研、座谈、征求意见、修改、论证、评估、审议等环节。其中,通过走访、发通知(函)、座谈、发布公告、在新乡人大网全文刊登条例等形式,征集到方方面面的意见320余条,研究采纳了260余条;开展立法调研16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评估会25次;先后经新乡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这些数字的背后,正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的体现。

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过程中,还注重发挥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特邀语言文字、法学等方面的专家就法规的结构设置、遣词造句、标点符号等进行把关。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保旺亲自带领法工委的同志对《条例》逐条逐句进行修改。若干条文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无的过程,历经20余次修改,《条例》才最终成文,充分体现了立法工作者务实严谨、精雕细琢的工匠精神。

 

植根新乡实际,做到接地气、有特色

 

一是融入新精神、新理念。在新乡市已荣获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的基础上,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新发展理念”有机融入条例之中,增加了立体绿化以及建设海绵型园林绿地、节约型园林绿化城市等内容,引导城市绿化事业向更高层次健康发展。为了增强群众爱绿、护绿、树绿的意识,在条例中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城市绿化成果的权利,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增加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履行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意识等内容。

二是全方位强化绿地保护。针对目前新乡市的绿地保护现状,《条例》注重规划对城市绿化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引导科学划定城市“绿线”,严格控制城市绿地范围;注重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管理,规定其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以法规的形式将“绿色图章”制度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彻底改变附属绿化工程的管理现状;给予现状绿地最严格的保护,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改变公园绿地的性质和用途,改变其他绿地的,除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外,还须在相近地段规划建设不少于同等面积、不低于同等标准的绿地,不得减损市民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给予居住区绿地特殊保护,除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外,建设单位还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进行公示;明确绿地养护管理单位相关职责,适时修订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强化绿地服务市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就能够享受绿地、亲近自然,提高幸福指数。

三是慎设少设行政处罚。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们在设定罚则章节时,充分发挥了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融入法规之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对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细化,进一步发挥教育、告诫、引导的作用,慎设少设行政处罚,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条例》的制定,为促进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设生态宜居的绿色城市提供了法治保障。随着《条例》宣传贯彻的进一步深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必将会让我们的城市家园更加和谐美丽。

                                                                                 (作者系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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