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立法工作 |
立法守护群众身边温度发布时间:2024-10-08 丨 阅读次数:
新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王新彩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聚焦人民群众急盼,加强民生领域立法。”集中供热涉及千家万户,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的重大民生工程,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2024年9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全票批准了《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于2024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注入强心剂,标志着我市人民群众身边温度有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立项:聚焦人民期盼 民之所盼,法之所向。我市集中供热工作自2006年至今,得到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市区集中供热入网面积4784.85万平方米,收费面积2548万平方米,缴费用户19.68万户,全市城区已实现集中供热,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供热面积增加和公共事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去年极寒天气下,暴露出我市集中供热热源不足、供热准备不充分、服务质量不高、设施建设维护不及时等问题,人民群众期盼通过立法手段规范供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人大代表也提出加强集中供热立法的建议。 近年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集中供热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调研、靠前指挥。为了统筹协调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2021年,由市政府先行制定政府规章《新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在市政府规章实施一年后,市人大常委会对集中供热开展立法调研。同年10月,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将集中供热立法确定为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审议项目,制定立法施工图和进度表。2024年1月25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过程:倾听人民心声 “热力站建在地面之上易于维护管理,能够更好解决消防、防洪等问题,但是,考虑到国土空间综合利用及我市热力站建设实际情况,能否对该条作柔性规定?” “希望加大计量收费改造力度,按照供热面积收费的,应当按照房屋室内实际面积收费。” “温度达标是集中供热的根本要求,不管什么原因导致温度低于18摄氏度的,热经营企业都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温度达标。” 6月12日,立法听证会上,17位听证陈述人围绕供热设施建设、竣工验收移交、供热温度标准、供热收费方式、室温检测及退费、设施管护责任划分、法律责任七个群众关注的事项展开激烈讨论,历时将近3个小时,而这只是市人大常委会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个缩影。集中供热涉及问题多,情况复杂,群众关注,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感受到沉甸甸的压力和责任。开门立法,从民意中汲取立法智慧,凝聚立法共识,获取立法更大公约数,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为制定好《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主任王乐新和副主任武胜军、王保明分别带队深入县(市)、基层立法联系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开展调研,赴山东潍坊、临沂学习考察经验做法,并多次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发布公告、发放通知、座谈交流等形式,多方征求“一府一委两院”、市直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社区物业、群众代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条例》历经20余次座谈论证、20余次修改完善,3次主任会议研究审议,1次市委常委会研究,2次常委会审议,于2024年8月30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内容:反映人民意愿 法为绳墨,助为初心。“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是立法孜孜追求的目标。《条例》共6章43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坚持关注民生,聚焦群众关心事项予以明确。坚持统筹协调,综合考虑供用热各方权益,合理设置权利义务。 夯实政府及部门职责。遵循政府主导原则,规定市、县(市)政府建立完善集中供热保障体系和管理协调机制,加强供热设施建设,适当补贴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费用;市、县(市)、区政府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供热设施建设、对特殊困难群体热费补贴。细化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规划编制、统筹建设、应急处置等监督管理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调整优化热源结构、统筹热源建设改造、协调热源供应及供热价格制定调整责任。 明确规划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布局。规定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原则,热源、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计划及供热设施建设用地预留。保障建设质量。规定集中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采用供热设施材料等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工程,对工程设计方案内容、配建供热设施四同步、热力站建设提出要求。规范验收移交。规定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竣工后验收移交要求,以便于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明晰供用热各方权利义务。热生产企业热源供应。明确热电联产的热生产企业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供热期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热经营企业供热保障。明确热经营企业供热前注水、试压、热态运行等准备,供热期间温度标准及检测、规范化服务、及时受理查询投诉等保障,同时对热经营企业热费收取、达到供热比例应当供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等事项作出规定。热用户用热要求。规定热用户热费交纳方式、热用户不得损坏供热设施、影响供热用热的禁止性行为,热用户保障其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义务及投诉、查询权利。争议解决。规定热经营企业、热用户对温度测量、供热计量结果的争议处理、费用承担,温度不达标时热费减收标准及结清时间。 规范供热保障措施。厘清供热设施管理、维护责任。针对供用热各方在供热设施管理维护方面的矛盾,尤其是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管理维护的突出问题,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管理维护责任,细化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供热前准备。强化供热设施保护。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对重要供热设施的保护措施,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性行为,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保护措施。明确供热应急处置。规定集中供热主管部门、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编制供热应急预案及出现供热事故的应急措施,热经营企业对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紧急情况的处置。 秋渐深,冬将至。供热期即将到来,供热准备工作正有条不紊进行。《条例》的制定实施,从民生实事入手,把立法温度送进千家万户,用良法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进地方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法治力量! |
摄影作品
最新文章|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