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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状况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6-02-18 丨 阅读次数:

王生群

在2012年的县乡选举中,我们卫辉市共选举产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50名。几年来,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立足本职岗位,依法行驶职权,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创新开展了丰富多样的活动,为加快建设“开放卫辉、财智卫辉、生态卫辉、幸福卫辉”做出了重要贡献,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称赞。但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程度、阅历等多种因素影响,部分县乡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不能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代表在群众中的形象。正确认识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现状及其原因,对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人大工作意义非常重要。
一、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现状
当前,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上级人大的要求相比,部分县乡人大代表在履职中还存在不少缺失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履职意识不浓。有的没有认识到代表的地位和职责,缺乏使命感,乐当“荣誉代表”,把参加人代会和代表活动看作是例行公事,对市情、乡情、村情民意漠不关心,对人大组织的视察、调研、检查等活动被动应付。有的甘当“哑吧代表”,认为决策重大事项是领导干部的事,自己“人微言轻”,意见一言不发,建议一条不提。
(二)履职能力不强。有的代表在履行职务时,站位不高,所提建议不具全局性、普遍性,考虑本行业、本单位个人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较多,代表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有的代表对问题把握得不深不透,再加上平时不注重学习和调查研究,很难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个别代表长期外出务工或经商,忙于自己的生产生活和私事,无暇顾及所肩负的重任,甘当“举手代表”,甚至一年一度的代表大会都不能按时参加,更谈不上“人民选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了。
(三)履职范围不广。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平台不够广阔,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有限。一是受客观条件限制,闭会期间组织的专题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难以吸纳全体代表参加,大多数代表每年除参加一次集中视察和为数不多的代表小组活动外,很少参加其他活动。二是多数代表肩负着其它工作,处在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当代表工作与本职工作发生矛盾时,往往重本职工作轻代表工作,使代表活动难以保证。三是按照《代表法》的规定,闭会期间代表可持代表证就地视察,但不少代表没有认真行使这一职权。通过对40余名人大代表调查,发现进行个人持证视察的几乎没有。
(四)履职质量不高。一是提出议案、建议数量少,质量不高。有的代表对议案、建议的性质、作用和具体要求把握不准,所提建议缺乏具体内容。二是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格式化”。审议形式单一,发言泛泛而谈,审议讨论报告的内容少,往往是一番高度评价后,就开始谈如何抓落实,失去了“审议”的应有之义。三是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效果不优。个别承办单位对代表所提建议重答复、轻办理,找客观理由,敷衍了事,有的代表感慨:“代表提建议不如群众上访答复得快捷、实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表提建议的积极性。
(五)履职经费不足。《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对代表执行职务的待遇和代表活动的经费等都作了规定。然而,事实上绝大部分乡镇的代表活动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而是采取所谓的“申报制”或“实报制”。为了控制代表活动经费,目前多数乡镇人大代表活动主要采取座谈会形式,很少采取视察、检查、学习交流等形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代表议政督政的积极性。
(六)履职监督不力。选民和选举单位缺乏监督代表的意识。现实中,人大代表一经产生,就与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很少联系,基本处于放任状态,不积极行使职权,不履行代表义务,有的甚至违犯党纪、触犯刑律。2012年以来,卫辉市级人大代表中就有8人(次)因违法被辞去代表职务或被人大常委会许可由司法机构采取强制措施。
二、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缺失的原因
(一)代表结构和素质现状不适应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毋庸讳言,当前县乡人大代表结构和素质现状,与代表的身份、形势发展要求和选民期望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突出表现为“一高二低”,即高荣誉度、低责任感和低水平履职,这与代表的职责和要求极不相称。从代表结构看,人大代表这一职务已呈现出向“实权资源”、“精英资源”集中的趋势,县级人大代表最底层也是村干部,很少是普通群众。从代表素质看,有的文化水平低,报告听不懂,文件读不透,审议说不出。极个别代表徒有其表,其内在政治素质不强、道德水准不高、思想作风不佳,所作所为与代表素质要求相差很远。
(二)代表履职缺乏机制保障。《代表法》对代表执行职务的质量、效率等没有明确要求,在具体执行中,又缺乏具体有效的量化指标和考核规定,代表履职主要靠个人热情,履职好坏、称职与不称职难以评定,有的代表不愿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来履责,片面地认为干好本职工作就行。
(三)代表履职的外部环境尚待优化。部分群众对人大代表认识上存在偏见,把代表作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典型来看待;有些群众对选谁当代表、代表是否尽职漠不关心;有的乡镇对人大工作口头上重视、实际上忽视,对人大工作活动场所、经费、人员等支持不够;人大工作机构对建议议案办理工作督导不力,缺乏督办长效机制,导致一些建议议案得不到很好落实。
三、提高县乡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建议
要改变代表履职缺失这一现状,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依法做好代表选举,奠定履职基础。
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县乡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县乡两级人大工作的成效。因此,在酝酿县乡代表候选人时,既要考虑候选人的政治素质,还要考虑其履职能力;既要考虑代表的界别结构,还要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把好代表的“入口关”。一要优化代表结构。要突出合理性,适当提高人大代表的资格标准,处理好先进性与广泛性的关系,做到代表比例服从于代表素质。要注重吸收各方面业务知识型代表,提高人大代表总体知识含量,具体操作上,不要苛求表格上的结构、比例上的达标,更不能去找那些所谓老实的“放心人”、听话的“陪衬人”。二要加强选举过程的统筹协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协调好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候选人提名、正式选举等各个环节,增强选举过程的预见性,确保每一选区都有适合的代表人选。三要严把质量关。要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在选举活动开展之初,要设立群众监督员,选举组织人员深入选区了解情况,严厉打击破坏选举和贿选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在确定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之后,应将其基本情况通过多种渠道向选民公示,广泛征求选民的意见,发现问题,从严调查,严禁把有违法乱纪嫌疑、不适合当代表的人列入候选人行列。
(二)加强代表学习培训,增强履职能力。
要把学习培训作为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重要途径来抓。一要加强代表岗前培训。要组织代表认真学习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学习代表履职基本方法,努力提高代表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二要加强代表岗中培训。在代表任职期间,要经常性地对代表进行新形势、新政策的培训,使代表及时了解新形势、新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和心得,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得、学有所用。三要注重培训形式内容多样化。在培训形式上,要采取讲课与讨论相结合、辅导与自学相结合、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增强代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学习内容上,除举办《代表法》等讲座外,还要经常举办如何审议好“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及预算、计划报告,如何审议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如何撰写代表议案及建议等专题讲座,提高代表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完善代表联络机制,搭建履职平台。
一要完善“主任接待日”制度。创新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日”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坚持听取代表意见、督办代表建议、看望慰问代表、接待基层代表等内容的有机结合,及时解决代表履职中的困难和问题。二要精心组织代表活动。特别是闭会期间,要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组织开展各领域的视察、调研活动,为代表提供良好的履职平台。三要拓宽代表参政渠道。除了组织代表视察、调研外,要认真组织开展“3个一”活动,每位代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代表活动、为本地发展献一策、为人民群众办一件好事实事。同时,通过组织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各种重要会议、参与各种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等形式,让代表及时了解政府的主要工作和进展情况;利用刊物和媒体向代表提供相关信息,定期将县乡人大代表工作的先进经验、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事项、工作动态等信息及时传递给人大代表,为代表履职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四)建立履职评价机制,激发履职动力。
选民监督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有之义。只有通过监督人大代表,保证代表正确履行代表职务,增强代表履职动力,才能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始终体现人民群众的整体意志。一要建立代表履职情况量化考核办法。明确规定代表任期总体工作目标、年度工作目标乃至季度任务,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代表提供理性判断和标准,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便于操作的人大代表工作考核机制,通过计分考核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职。二要实行代表履职承诺制度。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组织代表以承诺书等形式,向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作出公开的量化承诺,年底或次年组织代表到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向选民述职,进一步提高监督的有效性,避免述职工作因缺乏实际内容而流于形式。三要完善激励机制。建立代表履职奖励机制,积极开展创建“先进代表小组”、评选“优秀人大代表”和“人大代表好建议”等活动,对依法履职到位、选民评价好、社会公认度高、各方面表现优秀的代表,进行表彰奖励,并加强宣传报道,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代表的工作热情。四要建立代表退出机制。打破代表“终届制”,凡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代表,要对其进行劝辞,或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或依法予以罢免。
(五)健全活动保障机制,改善履职环境。
一要健全督办机制。规范建议议案办理程序,加大办理力度,是提高代表建议议案办理工作水平的前提。人大常委会要及时组织代表对建议议案办理情况进行视察、调查和专项评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跟踪督办。要积极维护议案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对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必须认真办理,限期落实。要进一步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和议案处理办法,严格规定交办、督办、处理答复、整改落实的时间、要求,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提高问题解决率和代表满意率,真正使代表满意,使广大人民群众满意。二要强化保障机制。在时间保障上,县乡人大机构每年要对代表活动作出周密安排,在代表参加活动之前,把议题提前通知代表做准备,对代表活动时间,要做出明确规定。在财力保障上,要确保代表活动经费,将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代表参加活动,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应给予适当的务工补贴。在法律保障上,法律赋予了代表依法履职的权力,对不支持代表执行职责,不接受代表监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场所保障上,要积极推进“人大代表之家”的创建工作,按照有场地、有牌子、有制度、有活动、有台帐的要求,大力推进,确保县乡人大代表活动有场所。同时,要从思想上、政治上和生活上关心爱护人大代表,对代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对发现有妨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甚至侵犯代表人身自由的,及时依法处理,维护代表合法权益,使代表更加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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