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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发布时间:2016-02-18 丨 阅读次数: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015年2月1日通过)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谢伏瞻省长代表省人民政府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省政府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5年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关于河南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计划的决议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河南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同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河南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河南省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关于河南省201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的决议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河南省201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15年省级财政收支预算(草案),同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河南省201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5年省级财政收支预算。
        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刘春良副主任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对省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表示满意,同意报告提出的2015年工作安排意见。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张立勇院长所作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省高级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表示肯定,同意报告提出的2015年工作安排意见。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关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蔡宁检察长所作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省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表示肯定,同意报告提出的2015年工作安排意见。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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