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5年市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03-15 丨 阅读次数:
——2015年12月31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新乡市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于素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河南省财政厅2015年核定我市第二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4.53亿元,其中分配市级2亿元;核定第三批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19.61亿元,其中分配市级12.34亿元;核定我市2015年末政府债务限额197.88亿元,其中市级债务限额111.6亿元;2015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支出发生了变化,需要对2015年市级财政预算进行调整。为保证财政收支平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市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2015年市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之规定,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预算工作委员会对《关于2015年市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进行了初审,认为市政府对上级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的安排,全部用于稳增长、惠民生、防风险等领域,符合新乡市经济发展要求;市级政府债务余额未超过规定限额;市级财政预算支出所做出的调整,符合新乡市的客观实际,也符合上级的财政政策。新乡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2015年市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是实事求是、可行的。为此,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出了这一《决议》(草案)。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将《决议》(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