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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15 丨 阅读次数:

(2015年12月3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公共安全,减少城市空气污染,创优市民生活环境,推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乡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新乡市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107国道以西,南环以北,西环以东,北环以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
    全面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三、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
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
五、执法主体及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市公安、安监、城管、工商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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