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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在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定的议案(草案)的说明发布时间:2016-03-15 丨 阅读次数:
——2015年12月31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对市政府《关于在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初审,认为该决定符合国家、河南省环保部门对新乡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符合新乡实际,有利于新乡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是客观的、可行的。为此,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提出了这一《决议》(草案)。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将《决议》(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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