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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在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定的议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03-15 丨 阅读次数:

       ——2015年12月31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新乡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年,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严峻。至12月中旬,我市PM10的全年日平均浓度151,PM2.5的全年日平均浓度88.8。不仅距离省定目标PM10的平均浓度133、PM2.5的平均浓度78的标准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而且与2014年我市PM10的平均浓度137、PM2.5的平均浓度81相比,呈现出不降反升的被动局面。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新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问题。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市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在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对市政府《关于在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初审,认为该决定符合国家、河南省环保部门对新乡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符合新乡实际,有利于新乡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是客观的、可行的。为此,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提出了这一《决议》(草案)。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将《决议》(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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