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6-03-21 丨 阅读次数:
依照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河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规定,代表可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由本次人民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或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印发各位代表。
(一)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要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建议纸,并且按照规定格式,将建议内容、代表姓名、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用钢笔书写清楚,请不要用圆珠笔书写。
(二)代表所提建议,要一事一件,不要把两件不同内容的事写在一张建议纸上。代表写好的建议,由代表团按注意事项核对、把关,并统一送交大会议案组,同时将建议电子文本上传到新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议案、建议网上办理系统中。
(三)代表所提建议,要简明扼要。把提出的问题写明白,文字要清晰,如果字迹书写不清,请代表团工作人员协助代为抄清。
(四)属于代表个人及其他人委托代表提交的关于民事、刑事等案件的申诉,请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人民群众请代表转交给大会秘书处的其他信件,请直接交大会秘书处信访组处理;对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议,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五)建议涉及的问题,如属于县(市、区)解决的,请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反映,不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六)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可一人署名提出,也可以几人联名提出。
(七)会议期间代表提建议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8日上午9时。
新乡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议案组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