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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议案审议办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21 丨 阅读次数:

(2016年2月24日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现对本次大会议案的提出、审议和办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议案的范围
(一)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代表团、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关系到全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依法应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机关或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例如:修公路、建工厂、办学校、划拨某项专款等事项,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请不要作为议案提出。
二、关于议案的审议和办理
(一)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本次大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二)代表团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大会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三)向本次大会提出的议案,经审议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四)向本次大会提出并被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之前,提议案单位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三、关于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2016年2月26日下午5时为向本次大会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超过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四、关于提出议案的注意事项
(一)代表提出的议案,一要写明所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二要写明要解决该问题的理由,三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时,应分别按“提议案人”和“附议人”栏中的要求填写。在同一件议案中,请不要重复签名。
(三)代表团向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代表团团长签字后,再送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四)为便于办理,所提议案应一事一案,填写一份议案纸,不要把两个内容不同的事,作为一份议案提出,写在一份议案纸上。
(五)代表向大会提出的议案,请用会议印发的议案纸,并按要求将内容、姓名、详细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及邮政编码等书写清楚。议案字迹潦草不清的,由代表团工作人员协助抄清后,再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同时将所提议案电子文本上传到新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议案、建议网上办理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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